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水资源的作用,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维护水权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水利部《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水政法[2016]156号)等相关文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农经局编制了《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水权交易管理实施办法》(简称〈办法〉)。
二、起草过程
2019年1月24日,按照水利部要求,农经局参照《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4月19日 水政法〔2016〕156号 )编制起草了《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水权交易管理实施办法》。在编制过程中,农经局广泛征求了经发局、财政局、各镇和法律顾问的意见,拟定初步意见,并由管委法律顾问孙晓鸣组织进行了审核,出具了合法性审查意见书。今年结合我区实际,农经局对《办法》进行了修订,管委法律顾问孙晓鸣出具补充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农经局于2019年2月20日至3月6日在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网(http://www.eweihai.gov.cn/)对《办法》进行了为期15天的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意见建议。2019年3月7日,农经局组织各镇分管负责人,对《办法》进行了论证和风险评估,并形成了专家论证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三、制定《办法》的主要依据
1、《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水政法〔2016〕156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水权制度、推行水权交易、培育水权交易市场的决策部署,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2、《山东省水权交易管理实施办法(暂行)》(鲁水规字〔2016〕3号),“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水资源的作用,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维护水权交易双方合法权益。”
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6]460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4、《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2010年10月19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227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工作负总责,并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控制性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设18条
第一条 制定《暂行办法》的必要性。
第二条 水权包括水资源的使用权。
第三条 农业水权交易的含义。
第四条 水权交易应遵循的原则。
、 第五条 区农经局在水权交易中起的作用。
第六条 交易的水权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 水权交易应当通过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八条 农业水权交易的主体和水权交易的形式。
第九条 如何明确用水权益。
第十条 水权交易需要备案的条件。
第十一条 农业取用水户间水权交易的方式。
第十二条 交易双方应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 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农业水权一并流转使用。
第十四条 农业水权交易收入应归出让方所有。
第十五条 区农经局应加强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如何解决水权交易中发生的争议和纠纷。
第十七条 水权交易中出现违规的,可以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办法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