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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113710000043591093/2022-00327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 内容分类规范性文件公开
  • 成文日期2022-04-01
  • 有效性/截止日期有效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关于印发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

关于印发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经技区管发〔2022〕3号

 

区直有关部门,各镇、街道,驻区有关单位:

 

现将《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

                                             2022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JQDR-2022-0010001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及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引导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缓解“入园难、入园贵”,根据《“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教基〔2021〕8号)、《威海市“十四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威政发〔2021〕12号)、《关于印发威海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威教学前字〔2015〕2号)、《关于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威经技区财字〔2019〕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本着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坚持公益普惠方向、健全普惠保障机制、遵循学前教育发展规律等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进一步规范民办幼儿园管理,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加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配置、师资队伍建设、经费投入与成本分担等方面保障机制,提升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水平。

第二条  坚持公益普惠和科学保教相结合的办园方向,合理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推进依法治教、依规办园,落实立德树人,加强规范监管,建设高质量学前教育发展体系。


 

第二章  申报对象

 


第三条  经区范围内,由村居、企业或个人举办的,具有办园资质,面向大众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管理规范、收费合理、财务公开、不以营利为目的幼儿园,均可申报经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区行政审批部门批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依法依规办园且年检合格。

(二)办园条件达到《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山东省幼儿园分类认定标准》及《山东省幼儿园分类认定评估细则》。原则上应达到省级二类幼儿园及以上标准。

(三)面向大众提供公益普惠的学前教育服务,招生程序规范,班额符合规定,社会信誉度好。

(四)保教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并按规定公示。

(五)财务公开、独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完善,并接受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教育分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教职工配备齐全,符合任职资格条件。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落实工资待遇,依法依规足额足项为教职工缴纳“五险一金”。

(七)办园行为规范,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无“小学化”现象。

(八)无安全隐患、虐童、体罚及变相体罚等严重师德失范行为等违规办园行为,年度内无重大安全及师德事故发生。

(九)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财务状况良好。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  符合认定条件的幼儿园应在当年4月5日前自愿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镇、街道办事处初审,经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教育分局等部门联合认定后,予以备案。

第六条  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教育分局等部门于每年8月底前联合公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服务期为三年,服务期满后需要重新申请认定。

第八条  被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在幼儿园收费公示栏中注明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九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参照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享受财政补助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不超过经区同类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150%,报区经济发展局和教育分局部门备案,并按照相关规定公示后执行,伙食费标准由幼儿园以不盈利、不结余原则自行确定。

第十条  不得使用或者要求家长购买幼儿教材和教辅资料,不得向家长推销或者变相推销玩具、教具、图书等;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幼儿园醒目位置公示幼儿园性质、办园类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退费办法等相关内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章  政策保障

 


第十一条  经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教育分局等部门联合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享受下列奖励补助政策。

(一)生均经费补助。按每生每年81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有残疾幼儿的幼儿园按每残疾生每年9100元给予补助。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资助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1200元。在普惠性幼儿园中就读的残疾儿童免除保教费,并按照每生每年不低于4000元的标准给予残疾幼儿交通费、特殊学习用品和生活费补助。

(三)提档升级奖励。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新达到省级一类园标准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新达到省级示范园标准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达到省级示范园标准的,每生每年奖励100元。

(四)非公办教师人员经费补助。向经过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当年按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1.9倍承担一定比例的非公办教师人员经费,承担比例逐步达到50%。

(五)业务扶持。教育部门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指导,完善幼师培训网络,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师一并纳入师资培训体系,享受与公办幼儿园同等的培训政策。

(六)结对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可申请与公办幼儿园结成联盟园,通过互派教师、联盟教研等方式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财政补助资金应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改善办园条件、教师培训、提高教职工待遇、租赁园舍等,不得用于偿清债务、回报举办者、赞助投资和罚款等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和预决算制度,定期公开幼儿园师资、在园幼儿和经费收支情况,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接受教育部门委托审计机构的审计,审计结果按照规定公布。

第十四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年认定一次,保育教育质量较高且收费较低的民办幼儿园优先认定。

第十五条  幼儿园安全及卫生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出现师德师风问题的,不发放生均补助拨款,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全额发放。当年未完成的,相应扣减。

第十六条  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教育分局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园情况进行检查。区经济发展局对幼儿园保教费及服务性收费进行备案监管,对存在问题的幼儿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分;财政金融局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对存在未按要求使用资金、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等问题的幼儿园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除追缴已发奖补资金外,还将减少或取消下年度奖补资金;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幼儿园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教育分局对办园行为进行督导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幼儿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通报或处罚。

 


第八章  退出机制

 


第十七条  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有效期为三年,每年年检一次。

第十八条  教育部门每年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施绩效考核,连续3年考核末位的,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资格。

第十九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有效期内自愿退出的,应当在每年4月5日前向区教育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教育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经许可并公示后,方可退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退出后,不再享受财政补助,取消或收回当年奖补资金,在园幼儿收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第二十条  对于在年检、审计、考核时发现办园条件不达标、办园行为不规范、保育教育质量下降、存在“小学化”倾向、存在师德师风问题,不按规定公示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幼儿园,一经查实,限期整改,整改不达标和出现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师德失范问题的幼儿园,取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资格,停止享受政府扶持政策,取消或收回当年奖补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三年之内不得再次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要求重新取得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的,需重新申请认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由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教育分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3月31日。

 

 

相关文件: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及管理办法.docx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及管理办法.pdf

 

  新闻发布会解读:《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及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