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区级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运作和管理,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产业引导作用,更好地支持、服务产业发展,根据《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区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基金是指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公司”)出资设立的,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用于对处于发展期、成熟期的企业或项目等进行投资的基金。
第三条 产业基金为引导基金公司的直投基金,规模为2亿元,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产业基金的后续滚存收益持续投入产业基金。
第四条 产业基金是政策性基金,以股权投资、可转换为股权的债权投资以及通过参股产业子基金等形式进行市场化运作。
第五条 产业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防范风险、滚动发展”的原则进行投资管理。
第二章 基金管理架构和投资项目库
第六条 引导基金公司对产业基金履行决策监管职能。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建产业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
(二)审议产业基金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三)监管产业基金投向;
(四)监督产业基金的管理运行;
(五)对产业基金进行年度绩效评价;
(六)其他决策管理事项。
第七条 引导基金公司负责产业基金的投资运作,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建立完善内部决策和风险控制制度;
(二)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提出尽职调查意见,拟订基金投资、退出方案;
(三)实施经批准的投资方案,签署投资协议和章程,管理基金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债权,实施基金投资所形成股权、债权退出工作;
(四)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
(五)定期报告基金运行情况;
(六)完成其他工作。
第八条 引导基金公司负责设立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区各相关部门应建立分行业、分领域项目库,并及时择优向引导基金公司推介项目。
第三章 投资原则
第九条 产业基金重点投资区内以下领域:
(一)“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二)纳入“冲击新目标企业”“上市挂牌后备库企业”“资本加持一批入库企业”名单内企业;
(三)区党工委、管委确定的重点行业、领域项目企业;
(四)其他具备快速成长潜力的企业。
第十条 产业基金的投资运作采取以下模式:
(一)股权投资;
(二)可转换为股权的债权投资;
(三)参股产业投资子基金。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公司可根据目标企业发展阶段、发展情况、融资需求等因素综合判断选择可行的投资运作模式。
第十二条 产业基金优先支持区内在威海市“信财银保”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内评级为B级以上的企业,并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实现投贷联动。
第十三条 产业基金对单个企业投资金额一般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四条 产业基金应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投资,主要采取参股的方式对企业进行投资,原则上不控股被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管理。
第十五条 为扶持被投企业创新创业,产业基金通过让利、鼓励回购等多种措施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激励,具体的激励方式以每个项目签订的投资协议为准。
第四章 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公司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要求审慎经营,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产业基金投资决策、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产业基金投资决策流程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一)项目推荐。区各相关部门择优推荐各自项目库内的企业项目。
(二)尽职调查。引导基金公司组织专职人员进行尽职调查,按照项目具体情况可聘请产业、投资、财务、法律等外部专家,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并提出投资建议和方案。
(三)决策审批。对于尽职调查后意向投资的项目,按照基金决策规定履行相应投资决策程序。
第十八条 产业基金应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产业基金不得从事对外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不得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信托产品、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不得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不得从事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十九条 产业基金应与被投资人书面约定,当被投资企业进行后续融资时,产业基金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投资的权利,当被投资企业出现破产或清算情形时,产业基金享有优先清算的权利。
第五章 基金退出和终止
第二十条 产业基金股权投资,持股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最长不超过7年。可转换为股权的债权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
第二十一条 产业基金可以通过股权上市转让、股权协议转让、回购及清算等途径,实现投资退出。产业基金退出时,投资协议对退出价格有约定的,执行协议;投资协议没有约定的,按照市场公允价格执行。
可转换为股权的债权投资,3年期满后,达到合同约定的展期或转为股权投资条件的,应及时展期或转为股权投资。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展期或转为股权投资条件的,应及时回收。
第二十二条 可转换为股权的债权投资,必须与被投资企业书面约定产业基金提前退出价格,经被投资企业申请,产业基金可提前退出。产业基金提前退出时,退出价格按协议约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为扶持被投资企业,推动产业带动、引领,产业基金对可转换为股权的债权投资企业给予财政政策支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执行。被投资企业在投资期内主动回购的,产业基金按照不超过投资收益的20%给予让利,具体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四条 产业基金终止后,应当在引导基金公司监督下组织清算,本金及收益由引导基金公司收回。
第六章 基金收益分配和考核
第二十五条 引导基金公司每年可按照不超过产业基金实缴金额的2%列支基金运作相关费用,主要用于项目库建设、尽职调查、决策审批、投资实施、投后管理、项目退出等支出。
第二十六条 产业基金单个项目退出后,所取得的投资收益作为产业基金滚存收益。
第二十七条 产业基金运作过程中,对已履行规定程序做出决策的投资,如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动或发生市场(经营)风险等因素造成投资损失,不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鼓励产业基金投向发展期企业,对发展期企业的投资损失给予更高的宽容度,对在投资过程中不存在利益输送和道德风险的,不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引导基金公司于每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对产业基金进行年度绩效评价。对基金的绩效评价,应遵循产业投资市场规律,重在被投资企业的创新性、成长性、产业带动及引领性等,重在项目筛选、尽职调查、投资决策、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等过程的考核评价。
区财政金融局根据工作需要,可直接对产业基金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 引导基金公司应引入市场激励机制,按照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对产业基金管理团队予以奖惩。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金融局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