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坚持“以服务为核心”,加快推进“1369”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落实全区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加快闲置资源盘活利用,进一步优化拓展城市空间,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充足要素保障”任务要求,针对我区既有建筑闲置存量较大现状,在深入研究上级政策的基础上,根据城乡和建设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威海市《关于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综合许可审批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对辖区内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的非居住类房屋建筑(下称既有建筑)调整部分或全部使用功能,使闲置建筑再利用成为推进城市空间优化拓展的有力支撑。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6.《民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通知>》(民发[2016]179号)
7.《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35号)
8.《山东省“十四五”养老服务体系规划》
9.《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十四五”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
10.《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
11.《山东省人民政府 公报汇总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12.威海市《关于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综合许可审批工作的实施意见》(威审服发〔2021〕5号)
三、主要内容
《方案》主要包括:具体措施、办理流程、保障措施及附件等4个部分。
《方案》具体措施中,通过正、负面清单以及其他既有建筑使用功能调整的形式进行管理,采用申请人申请、相关部门联合认定的方式,对既有建筑调整使用功能行为进行确认。其中,正面清单4项,既有建筑功能调整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对周边无严重影响,不涉及外立面更新改造,无需征求规划部门意见、办理规划变更手续,建设单位可按规定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施工图审查(含消防设计审查)、施工综合许可等手续;负面清单7项,存在影响城市规划和周边环境情形的,不予受理;使用功能调整不改变土地用途和不动产登记用途情形的,经审查同意,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方案》办理流程中,建设单位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既有建筑使用功能调整申请,由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区管理办公室共同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及属地镇街审核同意,并出具规划审查意见后,办理施工图审查、施工综合许可等手续。《方案》保障措施中,要求各部门强化配合协调,加大监管力度,积极宣传引导具备条件的既有建筑资产再利用。《方案》附件包括两部分:一是既有建筑调整使用功能的详细办理流程,二是明确各部门单位、各镇街的工作联系人,畅通联络沟通渠道,推进工作顺利开展。
政策解读人
姚忠胜
联系方式:0631-5961898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投资建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