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有效引导既有建筑调整使用功能,推动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城乡和建设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威海市《关于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综合许可审批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对辖区内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的非居住类房屋建筑(下称既有建筑)调整部分或全部使用功能,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具体措施
本实施方案通过正负面清单、申请人承诺的形式进行管理,采用房屋产权单位或产权单位授权申请人(下称建设单位)申请、相关部门认定的方式,对既有建筑调整使用功能进行确认。鼓励繁荣经济、提升活力、完善服务、改善民生、促进创新创业的项目落地;严格控制对城市规划、运行环境和安全有严重影响的项目。
(一)正面清单:以下既有建筑功能调整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对周边无严重影响,不涉及外立面更新改造,无需征求规划部门意见、办理规划变更手续,建设单位可按规定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施工图审查(含消防设计审查)、施工综合许可等手续:
1.管委或镇街主导的老旧小区改造,利用既有建筑补充完善老旧小区物业管理用房、农贸市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服务站、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城市书屋、金融服务网点等社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2.管委或镇街所有或管理的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社会福利与保障等公共服务设施,经主管部门同意,在保证主体功能前提下增加便利店等便民商业功能的;
3.商业网点、商业建筑(商务办公除外)在不违反与市场准入相关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对建筑内部业态进行调整和功能互换的;
4.工业厂房、仓储建筑增加物流功能或建筑功能相互调整的。
(二)负面清单:以下既有建筑使用功能调整申请,不予受理:
1.将非住宅建筑改为住宅、酒店式公寓的;
2.将建筑用途转为易燃易爆、危化品生产加工存储、危废存储等功能的;
3.社区用房、物管用房、农贸市场改做他用的;
4.局部调整使用功能,调整部分不能满足独立使用要求,或造成建筑其他部分使用不便的;
5.将车库、地下停车场、交通通道改做他用的;
6.建筑物存在违法建设的;
7.其他影响城市规划和周边环境的。
(三)除上述(一)规定以外的既有建筑使用功能调整,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办理规划手续。
1.下列使用功能调整不改变土地用途和不动产登记用途的,经审查同意,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
(1)符合条件的存量房屋改为养老、托育、体育设施的;
(2)利用既有建筑兴办“互联网+”、文化创意、科技研发、工业旅游、众创空间、生产性服务业等新业态的;
(3)创新型工业用地车间、工业项目研发车间、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房在保证企业运营前提下,调整为服务企业生产经营功能的;
(4)行政办公建筑内部改造,改变现有功能的;
(5)其他需要出具规划审查意见的。
2.调整需要改变土地用途或不动产登记用途的,应当按照许可程序办理。
(四)在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含消防设计文件审查)、施工综合许可或消防验收备案等遇到难以判断的情形,或本方案未予以明确的情形,可以采取部门间征求意见或者联审的方式办理,有关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回函。
二、办理流程
建设单位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既有建筑使用功能调整申请,说明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改造内容等,承诺执行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为期不超过5年的过渡期政策,如有拆迁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享受拆迁补偿政策等。由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区管理办公室共同牵头,会同生态环境分局、调整后经营业态的主管部门及属地镇街等审核同意后,出具规划审查意见。既有建筑使用功能调整原则上不允许改变所在地块规划指标,不得对外立面进行更新改造。
经确认同意功能变更的项目直接报审施工图。
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工程发包、质量监督、安全报监及施工许可。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综合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办理流程详见附件1)。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配合协调。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区管理办公室共同牵头出具既有建筑使用功能调整的规划审查意见,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办理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施工综合许可证,建设局牵头组织工程验收,社工部、生态环境分局、教育分局、卫生健康管理办公室等部门、单位及属地镇街密切配合,及时解决既有建筑调整使用功能审批、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改革措施有序推进(工作联系人详见附件2)。
(二)加大监管力度。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应采取有效措施,各司其职,组织好项目建设,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建设局要加强对设计、施工等单位的监管和工作指导,严格按照要求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实施监督检查,加大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行为的查处力度。行政审批服务局按照精简高效原则,严格按照确定的内容和条件办理相关手续。
(三)积极宣传引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导向作用,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宣传报道既有建筑调整使用功能相关政策。按照企业自愿原则,各部门、单位有效引导具备条件的既有建筑资产再利用,激发城市活力。